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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通则106条

民法通则106条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106条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责任承担原则。具体来说,该条款包含以下几个要点:

1. 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 :

公民、法人如果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

2. 过错责任 :

当公民、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、集体的财产,或者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时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

3. 无过错责任 :

即使没有过错,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,公民、法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4. 特定情形下的无过错责任 :

产品责任、环境污染责任、高度危险责任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工伤事故责任等情形下,即使无过错,也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以上是《民法通则》第106条的主要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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