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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

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区别

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主要区别在于存储方式、表现形式、原始存储介质以及合法性审查。以下是具体的区分点:

1. 存储方式 :

视听资料:以模拟信号方式存储,依赖于传统录音、录像设备,如磁带录像机、磁带录音机等。

电子数据:以数字信号方式存储,依赖于电子设备,如计算机、手机等,以及网络技术。

2. 表现形式 :

视听资料:通常以图像和声音形式呈现,如录音、录像。

电子数据:可以包括文本、图像、音频、视频等多种形式。

3. 原始存储介质 :

视听资料:原始存储介质通常是特定的,如磁带、光盘。

电子数据:原始存储介质没有过多限定,只要是电子介质即可,如硬盘、U盘、光盘等。

4. 合法性审查 :

无论是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,都需要证明其来源合法,并提供形成时间、地点、制作人等信息。

5. 真实性审查 :

视听资料:需要审查内容是否真实,防止剪辑、编纂,并需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。

电子数据:内容真实性同样需要审查,可能存在伪造、变造情形,必要时进行鉴定。

需要注意的是,电子数据在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印发的通知》(法发〔2016〕22号)中被定义为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,并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。这包括网页、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用户注册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文档、图片、音视频等。

希望这些信息能帮助你理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之间的区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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